看到“¥”这个符号,想必很多人都喜欢的吧!俗话说,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
当下,我们的生活万事都离不开钱。在日常生活中,钱似乎可以影响一个人生活水平的标准,而在商业社会中,钱更是商业行为中交易的货币。
但是,人民币的标志在商标注册中能否拿来申请呢?我们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2017年05月26日,合肥房管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交了第24348647号图形商标的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6类,经纪、信托、资本投资、不动产代理、担保、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等服务上。
2018年3月7日,商标局驳回该商标,并发送驳回通知书。该公司不服气,随即提起复审。可惜,历时6个多月的驳回复审,还是败在了商评委手中。
房地产公司不服,继续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却还是遭到了驳回。2019年9月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房地产公司的上诉,目前该案已经审结。
申请人(房地产公司)认为,申请商标为房屋图形外观的展示,钱币符号仅是作为该图形的小小装饰部分,整体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且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商评委、法院可不这么认为!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包含人民币符号“¥”,将其用作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并且,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外部的房子图形及其内部的符号“¥”构成,“¥”符号作为该图形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与我国法定货币人民币的特定标记“¥”完全相同,若将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经纪”等服务上易对我国的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关于房地产公司主张的存在其他包含“¥”标志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故诉争商标亦应予核准注册的问题,商标授权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各案事实情况不同可能结论各异,其他商标核准注册的情形并非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看来房地产公司想要获得带“¥”符号的商标是不可能了。渤海企服要提醒大家,注册商标的时候,对《商标法》一定要有了解,并提前做好商标近似查询,避免出现驳回等情况。另外,根据该案,我们还需要知道一点,某些成功注册的个案并不能作为驳回复审时的依据。所以,咱还是按照《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吧,别动小心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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