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申请是指注册成功的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简称撤三。
一般的情况下,国家商标局不会自行对于注册商标进行撤三通知,通常都是由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向国家商标总局申请的。国家商标总局受理了申请以后,会给被提出撤三的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
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国家商标局发出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参考通知背面的《提供商标使用证据须知》,于2个月内向国家商标总局提交之前的三年内该商标在保护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同时需要交回《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由国家商标总局进行裁定。我们为商标总局提供商标相关证据材料的这一行为,称为商标撤三答辩。
如果逾期未能提供使用证据材料,或是证据材料虚假或无效的,逾期未能提供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的,则视为自动放弃,那么该商标会自动撤销,成为无效商标。
撤三申请所需要资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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