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梅的商标文233,不知道“倒大袖”也得知道商标法十条和十一条同时怎么用

阅读:1436 2021-09-13 17:01:57

这几天看完了电视剧《乔家的儿女》,最后一集真是赚了我不少眼泪。剧中的大哥一直在付出,编剧还让他人在中年就得了肾衰竭。故事发生在南京的一个普通人家,从1977年讲到2005年,有一个不负责任的爹和五个相亲相爱的儿女。故事里包括配角在内的每个人物都性格鲜活。大哥是主角,活得努力、担当和累。欣慰的是,他累,依然爱。

 

在累觉不爱的年代,讲了一个累还在爱的故事,这个电视剧我给打9分。但下面这个驳回复审决定书,我给打10分,因为很好地解释了如何同时适用商标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这个问题曾经有多个朋友问过我,正好看到这个案例,就介绍给大家。

 

关于第46855477号“倒大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84341号

   

申请人:北京看那儿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855477号“倒大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导致公众的误认,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倒大袖”,“倒大袖”上衣是民国时期较为广泛流传的一种女性服装款式。申请人将其用在指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效果、款式等特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同时申请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防水服;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体操服;婴儿全套衣”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款式等特点产生误认,而不易作为商标识别,故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

2021年07月09日

 

我其实是被“倒大袖”这个词吸引才看到这个案例的。我不知道“倒大袖”是什么意思,很想弄明白。年岁越长,越知道自己不知道的东西实在太多了,也越把不耻下问看作生活中最正常的事情。

 

精准把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在适用上的区别,一直是个难点。但我认为在同一件商品上,一个标志作为商标使用要么违反十条,要么违反十一条,不能二者同时适用。因为这两条规定的后果完全不同,十条是不能使用,十一条是不能注册。本案就清楚地讲明了哪些商品上是违反十条,哪些商品上是违反十一条。

 

在商标申请、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中都可能会适用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多数情况下,由于一件商标指定商品较多,都需要申请人准确指出使用在哪项商品上是违反十条规定,哪项商品上是违反十一条规定。当然这对专业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商标本来就很专业,不断提高专业水平也是商标人本来就应该做的事 。这会累,但累,也要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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