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一个叫做“协和维E乳”的产品引起了热议。下图:
被关注原因是这个“协和维E乳”并不是北京那个著名的协和医院生产的,而是一家苏州协和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
据记者报道,这家苏州协和公司的负责人称苏州协和与北京协和有渊源。1957年中国医学科学院和北京协和医院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1989年3月19日,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与苏州吴县日用化工研究所一起成立了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研究所苏州吴县保健日化联营厂。1998年企业改制,联营厂就更改为苏州协和药业有限公司。
而在第3类化妆品上的第549319号商标,则于1990年由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研究所苏州吴县保健日化联营厂提出申请,2002年转让到苏州协和董事长郑正华的名下。
在企业商号与商标都为“协和”的情形下,苏州协和药业有限公司推广他们的“协和维E乳”时,就很有法律“底气”。
这底气也来自于法院的“支持”。据该报道称,早在2006年6月,苏州协和董事长郑正华以商标侵权为由,对北京某公司及其代工厂一同起诉,最后胜诉获赔十万元。
这起诉讼案的情况我们不知晓,但郑正华为什么会赢?因为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法官是不能随便质疑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合法性的。简单说,只要是在先注册商标,就有权禁止他人使用。
不管判决是怎么写的,我也相信法官(还是北京的法官)心知肚明,“协和”的较高价值来源于哪里。法官真的也很难,依法判案有时真的不代表也依从了自己的内心。
这件“协和”商标注册的正当性,一来这是历史的产物,二来商标权本来也是私权,这是人家协和医院和协和药企之间的事。
这件事情给我们的启示就是:无论是怎样的合作和许可,任何主体都应该审慎对待自己“较高价值”的商标。可能协和医院真的不在乎“协和维E乳”的存在,但有的消费者在乎,特别是那些在乎“协和医院”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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