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中院:“山东腾讯”构成商标侵权赔偿30万

阅读:2009 2019-07-10 09:16:00


昨天,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开发文称,腾讯起诉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件,被告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赔偿金额30万元。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03年2月28日获准注册“腾讯”商标。商标注册号为1962827,核准业务为第38类,包括信息传输和电话通信、手机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及图像传输。2004年4月28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获得“腾讯”商标注册号1962827的专有权。专有权期限将延长至2023年2月27日。


被告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首页显示“腾讯传媒”及“腾讯集团”字样。该网站“DM广告”点击进入该网站,发现被告的广告设计使用了“腾讯传媒”。突出显示“腾讯的一切”和“腾讯”。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使用腾讯注册商标1962827号的专用权;使用“腾讯”公司字号也存在不公平竞争。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不仅享有“腾讯”注册商标的专有权,还享有“腾讯”公司名称。被告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6日。成立时间明显晚于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告商标“腾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使用“腾讯”公司名称误导相关公众,将被告公司及其广告设计服务与原告公司混淆、误解。因此,被告人使用“腾讯”公司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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