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中南海”、“钓鱼台”、“天安门”、“新华门”、“紫光阁”、“怀仁堂”、“人民大会堂''等。上述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理由在于,这些标志的使用和注册,会有损我国的国家尊严,妨碍我国行使管理国家特有标志的权力。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本条中的外国国家名称包括中文和外文的全称、简称和缩写,如瑞士、USA(USA为美利坚合众国国名的英文缩写);国旗是指由外国国家正式规定的代表本国的旗帜;国徽是指由外国国家正式规定的代表本国的徽记;军旗是指外国国家正式规定的代表本国军队的旗帜。此类标志的使用和注册会妨碍相关国家使用其象征主权的标记的权力,有损该外国国家的尊严,形成对这些标志的不公平占有。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际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如联合国、非洲统一组织、欧洲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或者缩写,禁止将上述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官方标志、检验印记,是指有关的官方机构在对某些产品实施控制、予以保证时使用的特定的标志,如丹麦奶酪印记、荷兰商品检验印记等。这些标志仅仅为这些机构所有。但是,如果官方机构授权他人使用,或者授权他人将官方标记、检验印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则该机构和该个人之问已经存在授权与被授权的约定,不适用该项的禁止性规定。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根据有关两会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和标志不得用于与两会宗旨无关的活动。出于对该医疗、救护组织和机构的尊重,以及为防止公众产生误认,禁止使用和注册。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如在卫生清具上注册使用“印第安人”文字标识,同样具有民族歧视性,因此也适用本项禁止性规定。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如用“健康”、“长寿”作为香烟的商标,用“万能”作为药品商标,等等。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如果商标由表示色情、赌博或者宣扬暴力的文字、图形或其他要素组成,则违反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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